而相对应的中华法系,或者说中国传统法系,这是一部典型的封建主义法典。

        其呈现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民事为辅”的特征。

        比如如今施行的《大明律》,除了大多数刑法条文以外,涉及民法和商法的内容几乎寥寥无几。

        其只要作用是为了调整以土地为核心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法典。

        前者的主要生产单位是法人,或者称之为企业。

        而后者的生产单位是户,所以户籍制是重中之重。

        但是以土地为生产资料,以户为生产单位的《大明律》显然无法满足新时代工商业的管理。

        其典型特征就是明代工商业极度发达,然后朝廷既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亦无法对其征收合理的赋税。

        其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个是朝廷对陕山商人向塞外、后金的走私无法禁止;

        一个是大明朝廷对工商业征收到赋税远远低于工商业在经济中实际占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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